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金冠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10-08 08:00:00 来源:和田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和市财字[2019]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疆金冠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宝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二环北路152号401室

经查,你公司在和田市夏马勒巴格片区管委会建设项目中有串标行为,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0.6万元,并上缴国库;

2、列入和田市政府采购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和田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财政局或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和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2039229     

 

 

 

 

 

 

 

         和田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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