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2019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9-04-24 08:00:00 来源:紫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紫金县2019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紫金县2019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考核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县人民政府《印发紫金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紫府〔2004〕74号)、《紫金县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紫府〔2006〕44号)以及《紫金县县直部门预算的实施方案》(紫府〔2009〕30号)的规定,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制订2019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政府赋予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列入年度收入计划并进行考核。

二、考核要求

(一)依法征收。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

(二)应收尽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征收的基础上,努力确保应收尽收。要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三)加强管理。各单位的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实行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不能截留和坐收坐支。

三、考核任务和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让拍卖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捐赠收入)和镇政府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学校收费及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须应收尽收(收入计划见附表),并及时缴入财政。为鼓励征收单位应收尽收和弥补其办公经费,根据征收条件确定各征收项目执收经费的核拨比例。核拨办法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全额财供的部门预算单位,除返拨工本费和按规定需上缴或下拨资金后,余额按2%拨给征收工作经费。其中:国土局的耕地指标转让费不计提征收工作经费。

2.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编办、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县内同类单位标准核拨,余额按2%拨给征收工作经费。

3.外勤执收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按20%核拨征收经费。

4.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公司代征部分,除应缴税款后全额纳入预算,代征手续费按5%核拨。环卫大队承包服务区域内征收的部分,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按10%计征收工作经费;承包服务区域外征收的部分,原则上全额返拨给环卫大队。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原则上按2%核拨征收工作经费。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部门按2%计提征收工作经费,主管部门不计提。对需用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及公用经费的单位,参照县内同类单位标准核拨,余额按2%核拨征收工作经费。

(三)罚没收入。

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按10%核拨办案经费。

(四)经营服务性收入。

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其中:

1.有自筹工资人员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公用经费和小车经费参照县内同类单位的标准核拨;

2.大额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建设、培训以及其他支出,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审批拨付;

3.无自筹人员的单位按2%核拨征收工作经费;

(五)国有(政府)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1.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财政统管,委托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代征租赁费,按2%核拨代征工作经费。

2.未实行部门预算或需用于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和公用经费、小车经费的单位,参照县内同类单位的标准核拨,余额按2%核拨征收工作经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原县粮食局负责追缴以前年度粮食资产拍卖转让旧欠应收账款,按完成年度收入的2%核拨工作经费。

4.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负责追收县水泥厂的资产拍卖转让旧欠应收账款及宝山矿区协调费收入任务,水泥厂的资产拍卖转让旧欠收入按2%核拨工作经费;宝山矿区协调费收入不计征收工作经费。

5.烟草经营权转让股权分红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核拨工资经费后,余额不计提工作经费。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资金使用用途,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审批拨付。

(六)捐赠、赞助收入。

1.各镇政府、学校、医院以及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赞助和救灾救济款项,应全额缴入财政并按指定用途全额拨给受赠单位(项目)使用。

2.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接受用于某项特定用途的定向捐赠,按指定用途拨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报资金使用计划。

3.县直部门预算单位接受用于公用经费的捐赠款项,按80%的比例拨给受赠单位,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七)彩票公益金收入。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除彩票发行经费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资、津补贴和公用经费外,余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核拨。

(八)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租赁收入、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产权转让收入以及管理费收入

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资经费参照部门预算单位的标准核拨,余额按6%计提征收工作经费。

(九)有偿债权收入

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管理。除核拨需用于偿还债务外的余额,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教育收费收入

教育收费和学校的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经营承包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1.县广播电视台的综合信息服务费、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自筹人员工资、经费按规定核拨;余额按2%核拨工作经费。

2.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含解困办)的增值收益、廉租房租金全额上缴财政;廉租房租金减除廉租房相关支出后,余额按2%计征工作经费。保障房销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镇级非税收入管理

全部纳入县级收支两条线管理,返还按《紫金县镇级财力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镇接受行政事业性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的捐赠原则上全额返还。

4.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和各镇的中心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经费支出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核拨。

(十二)其他事项

1.需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入等非税收入发放自筹人员工资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增加临聘人员。确需增加的应报县编办批准方可核拨经费。

2.需上缴省市的非税收入不计提征收工作经费。

四、奖惩办法

1.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年终完成或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单位,县政府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2.罚没收入完成收入计划的,按完成实绩的10%核拨给执罚单位,用于补充办案工作经费;未完成收入计划数的,按完成实绩的比例相应调减10%的基数核拨办案工作经费(完成实绩数/收入计划数×10%×完成实绩数=核拨办案工作经费);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完成实绩每增长10个百分点,在10%的基数上,总额给予增加2个百分点的奖励(10%+超额数/收入计划数×20%)×完成实绩数=核拨办案工作经费〕。最高奖励额不超过完成实绩的30%。

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未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除经财政审核拨付的工资及相关税费及工本费外,余额按30%奖励执收单位。

4.没有核定收入计划的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剔除已核拨后的余额按10%给予奖励。

5.执收单位各种返还经费及奖励的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6.对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或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造成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差额部分,相应扣减该单位的公用经费,同时,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经费补助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票据管理

1.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及有关票据使用规定对财政票据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混用、串用或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2.严格实行“限量领取” 和“验旧换新” 制度,大额执收执罚单位按月核票,收入额较大的单位按季核票,收入额较小的单位半年核票,做到钱票两清。

3.严格执行核票制度,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上缴财政收入的下拨款项和停止其领取相关票据,并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

六、监督检查

财政、发改、审计、监委、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弱化政府职能应收不收或少收以及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2019年度县直单位非税收入计划表

2019年度县直单位非税收入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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