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

2021-01-19 08:00:00 来源:巨野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解读

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共有的不动产,因离婚析产,双方有协议或持有法院、仲裁等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去登记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果婚姻状况不审查了,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是否会损害事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事实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未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在此提醒相关事实权利人,请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情况相一致,妥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四、婚前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婚后另一方能否通过不动产登记申请增加共有人?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婚后另一方不能单独通过不动产登记申请增加共有人。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登记即可。如该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应注销抵押权或由抵押权人配合办理,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中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但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某一方单独所有,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一方可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不动产权属情况,确实有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加名”共识,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或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权。

六、因婚姻关系存续、变动申请不动产增加或减少权利人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七、实施新政前后所签订的合同,要如何办理登记?

2021年1月18日之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严格根据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记载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产权标注共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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