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牡行审听告字(2020)1号 菏泽沟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菏泽沟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在王答相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王答相身份证将其设立为菏泽沟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撤销菏泽沟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决定被许可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故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届满次日起1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联系电话:0530—7381008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