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税务局、残联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7月1日到10月31日,各用人单位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为做好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金征收指导思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保障金征收范围 残疾人,是指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全县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职工认定条件: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2、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县最低工资标准;3、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 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保障金征收时间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7月1日—10月31日为征缴期,具体征收本单位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 (五)保障金征收程序 保障金征收程序,包含残疾用工核定和保障金征收两个阶段: 1、残疾用工核定 每年4月30日前,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县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残联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有关账簿和凭证、各项社会保险的交纳证明和残疾职工核查情况确定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由财政发工资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用工,需单位提交在编人员花名册、财政发放工资清单和各项社会保险的交纳证明。 县残联于6月30日前将全县残疾用工核定结果提供给税务部门。 2、保障金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县残联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职责分工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未缴保障金的代扣,保障金减免缓政策的落实以及拒缴保障金单位的处理。 县税务部门负责全县各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负责催报并追缴。定期向社会公示全县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县残联在配合县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工作的同时,主要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政策的宣传、审核确定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向社会公示。 (九)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税务部门提交给财政部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欠缴的保障金由财政部门给予代扣,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欠缴保障金的,由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 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关于对2019年度残疾用工核定和保障金征收具体要求 核定时间定为2020年4月30日前,征收时间定为7月1日至10月31日。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参与核定单位: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做的工作 1、残疾用工的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 2、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交纳证明;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上年度在编人员花名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4、各月份涉及工资发放的有关账簿和凭证。 各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携带上述材料到单县残联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手续,填写《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1),由用人单位盖章后报县残联存档备案。并由单县残联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附件2)。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按零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并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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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单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