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通告(第10号)要求,现将全县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时间 自2020年2月23日(星期日)0时起。 二、恢复范围 (一)在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前提下,全县所有住宿餐饮、商品批发零售、商务服务等市场经营主体恢复营业;所有出版物零售单位、印刷企业恢复营业;正常开放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全县建筑工地、建筑企业、建材市场、具备复工条件的煤矿及非煤矿山全面复工。 (三)全面恢复农村集贸市场、农业生产主体经营活动。 (四)取消县域内所有因疫情防控设置的交通卡点和道路监测点,严禁一切交通阻断行为。按照安全防控到位、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全县市际(泸西—丘北班线待与丘北对接能开通后及时开通)、县际(泸西—河口、泸西—个旧2条班线待对接能开通后及时开通)、县内客运班线(城乡班线、农村客运),公交车(1路:阿庐古洞-复烤厂延长线;附1路:城东农贸市场-新客运站延长线;11路:新八中-新一中)、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恢复运行。 三、准备工作 (一)实施人员分类管控。所有拟入泸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情况,就地隔离排查。实施人员分类管理:1.湖北省内已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泸人员,一律劝返;2.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泸人员,在泸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居所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泸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所的一律劝返。3.来自其他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泸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居家隔离的要自觉接受村委会(社区)管理。4.来自非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泸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所有外省籍到泸人员实行报备制,属于企业和部门的,到达第一时间向相关企业和部门报备;不属于企业和部门的,到达第一时间向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报备,自觉接受疫情管控要求。 (二)严格使用“云南抗疫情”扫码系统。各企业(项目)、经营场所必须全面推广使用“云南抗疫情”小程序,所有人员严格实行扫码出入。 (三)做好生产经营准备。各企业(项目)、经营场所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前,要认真制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要准备好红外线体温计(测温仪)、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防护物品,每日开展消毒杀菌,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清洁。员工上岗前一律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四)加强人员安全防护。各企业(项目)、经营场所一旦发现体温偏高(体温≥37.3℃)或有咳嗽等症状人员,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部门和属地乡镇报告,规范有序引导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加强餐饮业监管。餐饮业实行线上销售和即买即走的经营模式,禁止聚集性用餐、堂食。实行外卖式、定单式服务,倡导“无接触式”送(取)餐。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操作规范、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方能上岗。 (六)加强集贸市场管理。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监管,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日清洗、日消毒、日巡查”,严禁非法买卖、屠宰、加工各类野生动物。市场开办方在落实清洗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后,可恢复活禽交易市场及宰杀点。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继续全面实施红事停办、白事简办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公共场所严禁跳广场舞、各类展销活动,各类培训机构等继续暂停营业,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取消企业和项目施工单位开工审批备案要求,加快全县各行各业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做好复工复产服务指导。 (三)对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和各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未严格落实到位,存在管理混乱、不服从安排等情形的,一律予以停业(停产)整顿。 (四)暂不开放县内景区景点、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KTV、电影院、网吧、游艺厅、旅行社、酒吧等人员聚集场所,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健康知识普及。 (六)广大市民要加强自我防护,要戴口罩、勤通风、勤洗手、少出门、不聚会,减少公共场所停留时间,严禁规模人员聚集。 (七)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此前发布的通告(公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电话:6621168,投诉邮箱:lxwjjkk@126.com。凡是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个人健康申报表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 附件 个人健康申报表
说明:1. 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在腾讯原闻,丁香园等网站查询。 2.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