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蒙自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意识,按照《红河州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红河长办发〔2019〕1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蒙自市河长办周密组织,开展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3条河流沙甸河(蒙自段)、南溪河(蒙自段)、红河(蒙自段)及1个湖泊大屯海(蒙自片区)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河流 1.沙甸河(蒙自段)。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5米,特殊地段护堤地现状超过5米以实际护地堤宽度为准;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2.南溪河(蒙自段)。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5米,特殊地段护堤地现状超过5米以实际护堤地宽度为准;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3.红河(蒙自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水位划定外延5米、蒙自与个旧、元阳分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二)湖泊 大屯海(蒙自片区)管理范围为环湖路、东坝、蒙自与个旧分界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东坝及东坝背水面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湖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打井、挖筑池塘、养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二)水利水工设施管理与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界桩等。 上述成果征询时间自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公众可在本信息公示后,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 公示期限: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31日 联 系 人:罗卫锋 联系电话:0873—3745085 电子邮箱:mzshzb@126.com 地 址: 蒙自市银河路73号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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