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期间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的公告

2020-02-08 09:44:04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清江浦检察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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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挥公益检察职能,落实疫情防控部署,现将疫情期间本院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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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疫情期间发现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酒精、消毒剂等防护用品的行为,非法捕猎、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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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络  方 式

1、淮检公益诉讼网络举报窗口:

(1)苹果ios系统:点击进入微信右下角“发现”工具栏→点击进入“小程序”→在“搜索小程序”窗口输入“淮检公益诉讼网络举报窗口”→点击进入该小程序后即可反映问题。

(2)安卓系统:点击“搜索”→点击进入“小程序”→在“搜索小程序”窗口输入“淮检公益诉讼网络举报窗口”→点击进入该小程序后即可反映问题;

2、进入本院网站:http://haqjp.jsjc.gov.cn,点击“12309江苏检察服务”→“公益诉讼举报”进行举报。

电 话 方 式

拨打举报电话:0517-89698108、0517-83189349、0517-83189351。

来 信 举 报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66号),邮政编码:2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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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将及时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线索,依据《淮安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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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罩的一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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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你选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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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医用口罩包括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三大类,鉴别口罩真假的一些小知识:

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产品注册号;查看生产标准是否符合,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的生产标准是GB19083-2010,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标准是YY/T0969-2013,医用外科口罩的生产标准是YY0469-2011,其他防雾霾口罩的生产标准是GB2626-2006。

2、医用防护口罩,即3M N95/KN95口罩

通过3M乐享生活公众号查询防伪码验证真伪,还可以通过口罩味道、外包装、QS和LA认证标志、数字序列等进行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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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你戴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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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佩戴原则,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佩戴,规范使用,有效防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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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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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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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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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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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


推荐的口罩类型及使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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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推荐公众在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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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用外科口罩:

防护效果优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疑似病例、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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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

防护效果优于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人员使用,公众在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或密闭公共场所也可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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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用防护口罩:

推荐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及确诊患者转移时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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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罩,使用后你处理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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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01

02

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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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伸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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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佩戴口罩的标准与注意事项,建议儿童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2626-2006 KN95,并标注儿童或青少年颗粒物防护口罩的产品。儿童使用口罩需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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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儿童在佩戴前,需在家长帮助下,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使用说明,以掌握正确使用呼吸防护用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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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长应随时关注儿童口罩佩戴情况,如儿童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不适,应及时调整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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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儿童脸型较小,与成人口罩边缘无法充分密合,不建议儿童佩戴具有密合性要求的成人口罩。


新型冠状病毒主要以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两种方式进行传播。为减少病毒传播机会,应尽量减少外出,避免前往人流密集的场所。若确有外出需要,一定要佩戴好口罩,这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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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良商家借口罩等防疫品需求激增之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黑心口罩”、“翻新口罩”,这种人太可恶了,刑法有规制的手段吗?

当然有!不仅仅是口罩,所有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等,只要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国标、行标,不具备救护救治作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不仅要坐牢,还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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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宣传其产品能够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以此牟利,该如何处罚?

假借防控传染病之名,利用广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且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触犯法律的不仅仅是出钱做广告的广告主,还包括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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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称,新型冠状病毒可能是因为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时,从野生动物身上传染到人身上的。我们也时常看到售卖穿山甲、娃娃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这种事儿怎么管?

祸由心生,病从口入,我们不需要带着野生动物哀鸣和鲜血的餐桌。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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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治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涉及哪种罪名?

掉链子就是出乱子!身处特定岗位,更应对防疫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因防控失职造成扩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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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上下共同阻击疫情的时候,仍有一些人假借售卖医用口罩诈骗他人钱财、故意伤害一线医护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拖后腿”的人,如何用法律给予警示和教训?

面对疫情,需要我们每个人同心同力,共克时艰,不能出现“害群之马”。对于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向社会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社会恐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对于故意“伤医”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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