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太平溪等6条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按照《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对太平溪、岩堰溪、坨院溪、瀑溪、鸬鹚江、竹林坪溪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已批复(鹤政函〔2019〕10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太平溪溪河段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鸬鹚江流经集镇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其余河段防洪标准均为10年一遇;坨院溪河段防洪标准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瀑溪、竹林坪溪、岩堰溪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竹林坪水库工程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详见附件)。 二、管理要求 为加强全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 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由于划界成果报告涉及保密内容,请公众携带有效证件到鹤城区水利局进行查阅。 特此公告。 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