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2020-12-14 08:00:00 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本公告所列公司(详见附件1),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拟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列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2),经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3),经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2020年吊销公司名单

附件2:2020年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附件3:2020年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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