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芷江县2019年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公告 县长信箱

2019-10-10 10:49:00 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和《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原则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特困人员优先认定原则、公开公示原则,逐年分批认定原则。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报办理时间和申报地址

1、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12日(星期六、星期日不办理)。

2、申报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自愿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个人(家庭)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复审→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汇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县级公示→《就业失业登记证》鉴章。

五、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或《就业创业证》原件(2019年前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已通过2019年年检);②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③本人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3张;④以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还须提供社区(居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还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的,还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符合第一条第七项的,还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符合第一条第八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六、以下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2、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县保障标准的;

3、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4、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5、不遵纪守法,有赌博(包括为其提供场所)、吸毒等行为未改正的;

6、劳教和服刑人员;

7、购买、修建及受赠予房屋不满3年的;或一户有2处以上房产或地产的;

8、不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和接受就业服务的。

七、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

2、在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期间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待遇的。

八、2018年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5号窗口进行复核。

九、监督电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45—6857168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终审: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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