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1-03 14:54:59 来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作者:屯溪区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现将屯溪区民政局起草的《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可在202011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976228720@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告知至:(05592359444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群众殡葬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管理,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秘[201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殡葬法规和省、市殡葬政策规定,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殡葬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的活动。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殡葬服务与管理活动。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的特定对象。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在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民政局作为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报请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研定;涉及联合执法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五条  殡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依法查处、牵头联合执法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对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

(三)区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工作,对不按规划占用耕地建坟和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治理或恢复原状。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工作,指导村镇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的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殡葬用品、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坟墓和殡葬设施查处工作,负责查处抛洒冥纸、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环境秩序的不文明治丧行为。

(九)区林业局: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和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行为。对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治理或恢复原状。

(十)屯溪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殡葬执法秩序;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十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殡葬属地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村(居)殡葬信息网络,做到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对正在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违规建坟的,属地镇、街道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对不听劝阻或拖延时间继续违建的,属地镇、街道组织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三沿五区”(沿高铁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乡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活人墓由属地镇、街道组织依法拆除,新坟责令限期迁移,老白化坟、豪华墓通过异地迁移或覆土植树遮挡等方式整治。

第六条  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殡仪馆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依法加强监管。

第七条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多样化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坚持“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强化服务监督。

第八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适用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本区户籍、本辖区去世就地火化、异地去世异地火化的对象:

1)特困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生前正在领取中)

3)重点优抚对象。

(二)对全区特困人员提供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每具共计953元,其中,遗体接运费每具200元;遗体冷藏费每具两天70元;火化费每具570元;骨灰寄存费113(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超出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标准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对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具600元。

第九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丧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屯溪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申请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生前正在领取中)、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由镇、街代办);

4.申请人(丧属,下同)居民身份证。

5.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7.办理期限为遗体火化后90日内。

(二)负责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初审的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补助的,在《屯溪区殡葬基本服务补助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补助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镇、街道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

(三)申请人持已经初审同意的《屯溪区殡葬基本服务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办理审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手续。

第十条  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到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补助费。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按照我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办理审批补助手续。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所需的财政经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月底前由区殡葬管理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拨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新潭镇居民需要财政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的费用由新潭镇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户口亡故居民在黄山市殡仪馆火化的,遗体接运、遗体抬尸、遗体接尸袋、遗体火化(平板火化炉)、遗体污物处理费五项费用继续实行减免15%,由黄山市殡仪馆承担。

第十五条公墓建设与管理。

(一)优化公墓规划建设。根据《公墓规划》要求,科学规划,在葬法上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法的比例。

(二)已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三)经营性公墓中树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定型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墓穴占地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在新建墓穴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对经营性公墓每两年开展次年检。

(四)严格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杜绝建设超大超高墓穴。推行卧式墓碑和小型墓碑,竖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

属地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

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格位)成本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按照非营利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

各镇农村户口已故居民火化后安葬在所属镇公益性公墓的免除不低于1000元的公墓购置费,具体标准由各镇自行制定,费用由各镇承担。

(六)购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墓穴(格位)不得进行预售和炒买炒卖。

第十六条  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第十七条  推进殡仪馆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从事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审批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补助申请的;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补助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4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屯溪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310)同时废止。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202013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