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讼案宣判

2020-09-15 09:00:06 来源:黟县人民政府 作者:鲍平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近日,由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4月份,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电鱼工具在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胡某某捕获小河鱼36条、鲫鱼2条、泥鳅1条、小龙虾3只,重量合计0.31千克。胡某某电捕鱼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业部门评估,胡某某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05.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胡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当地渔业资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胡某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胡某某罚金3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令胡某某承担生态损害及修复赔偿费用共计2805.72元,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今年以来黟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讼案件,再一次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中“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的责任和担当。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野味虽味,但不可随意捕杀,判刑加赔偿是个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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