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系列宣传之四

2020-06-22 11:53:51 来源:博罗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本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年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对广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为加深各镇(街)、管委会对相关规范的理解及运用,我们根据现有条例法规及资料,精心梳理“广东宅基地政策话你知”,供各地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须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如果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已有住房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规定,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户口迁出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有限制。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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