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扎政房征补决字〔2020〕13号)

2020-07-08 10:44:12 来源: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作者: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征收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地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新区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    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地址:扎矿西大营ZK西大营A5-1-1

因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人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作出《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扎政房征公告字〔2017〕1号),并依法公告。决定对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泉片区、汇龙片区、乳品厂片区、发达片区征收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

收。征收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签约协议期限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负责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呼伦贝尔天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被征收房屋坐落在扎矿西大营ZK西大营A5-1-1,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证号为:2000211237,产权证登记面积:110平方米(实测108.5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212.9平方米,原房屋所有人俆玉芹已故。因该户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已发布《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关于寻找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通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已依法将该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相关房屋权利人,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满洲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因此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法有效

鉴于原房屋所有权人俆玉芹已故,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房屋权利人未持相关证件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办理相关事宜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报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机关认为征收实施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为保证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对坐落于扎矿西大营ZK西大营A5-1-1的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呼伦贝尔天民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为671994元,补偿款存储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专用存款账户: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账号:15050161624100000217。具体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292950元(依据评估报告)

2、附属物装饰装潢等补偿为375304

3、搬迁费(一次)为1100

4、安置费(三个月)为2640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坐落在扎赉诺尔区御景花园I小区10号楼5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91.0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由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临时周转用房为:扎区天和小区7号楼3单元502室,面积为59.08平方米住宅楼房(注:待入住产权调换房屋后将此处周转用房交出)。

房屋实际居住人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搬迁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予搬迁的,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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