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珍等11人(单位): 你(单位)在我局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因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注销决定,并予以公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卫生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卫生许可证视为作废。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2020.03.01-2020.03.31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04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