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37期 第SC19330000002733097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兴张卫兴副食品店经营的“醋大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2月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吴兴张卫兴副食品店销售的“醋大蒜”(海宁市光明蔬菜有限公司生产,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进行了抽检。根据检验报告(No:1910923180),被抽检批次的醋大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19年12月31日我局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的醋大蒜3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16元/kg,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实际面积小于50㎡,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3000元。两项共计30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经排查后,发现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原料把控不严所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