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四十三期 第SC19330000002733000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芳芳经营的“韭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2月0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醋大蒜”(购进日期:2019年11月22日)进行了抽检。根据检验报告No.1910923175,被抽检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当事人2019年11月22日从湖州康山珍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产品,购进数量为1桶,购进价格为125元,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产品剩余580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经营的醋大蒜580克;2、没收违法所得152.5元;3、并处3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3152.5元,上缴国库。(吴市监处(202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经排查后,发现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原料把控不严所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