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期间返(来)富锦市人员居家隔离有关要求的公告

2020-02-16 08:00:00 来源:富锦市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期间对返(来)富锦市人员居家隔离的有关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1、所有富锦市域外人员抵达后,要第一时间与本单位、社区签订《黑龙江省应对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自抵达富锦市日起,居家隔离14天,实行分居、分餐、分生活用具,不出门、不待客、戴口罩,减少与家人接触,居家隔离场所应做好室内外消毒。

  2、落实包保责任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分别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单位+社区”双报告制度,进行无缝对接、双重包保。

  3、包保责任人与居家隔离人员要建立微信联系,居家隔离人员向包保责任人每日两次报告体温情况,发送实时共享位置图,进行实时有效监督管理,居家隔离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向包保责任人报告,包保责任人立即通知包保医生进行医学观察,同时向市指

挥部医疗救治组报告。

  4、居家隔离人员单元门,住宅门或户门前张贴醒目标识,注明被隔离人员姓名、详细住址、旅居情况、返富时间、解除隔离时间、包保单位、包保责任人姓名及电话,是否符合隔离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5、居家隔离人员解除隔离,以包保医生上门检查身体并签发解除隔离单为准。

  6、每个小区卡口张贴外地返(来)富锦市人员禁止通行名单,对居家隔离人员及家庭人员禁发出行证,所需一切生活用品由社区工作人员帮助采购,进行强制监督。

  7、有工作单位的居家隔离人员如违反公告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领导干部一律免职;企业用工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合同,同时追究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包保人员责任。

  8、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所有居家隔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锦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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