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桦南县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表

2020-10-27 08:00:00 来源:桦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级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与保护范围(第二批)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包括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曙光农场有限公司河段、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河段)的15条河流、7座水库、堤防等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第二批)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中小河流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临水边界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外缘边界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20米;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线;水库主体工程左右岸及下游标准:大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500米,中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300米,小型水库为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100米;

3)灌区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米;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50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挖筑鱼塘、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3.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4.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中小河流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100米;

2)水库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外延200米;

3)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米。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米;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有关法律规定

1.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秆植物;

2.不准擅自在水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此通告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201027

 

附件:佳木斯市桦南县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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