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0年3月3日零时起,市区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出租汽车恢复营运。 二、出租汽车公司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控标准,落实防控措施。 三、恢复营运的出租汽车应采取驾、乘隔离措施,车辆按时消毒通风,驾驶员佩戴口罩上岗,统一张贴出租汽车疫情防控措施检验合格证。 四、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汽车不得出市,不得合乘,副驾驶座位严禁乘坐。乘客应佩戴口罩,配合驾驶员使用“龙江健康码”+“易登记”进行实名登记,否则不得乘车。 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未取得恢复营运资格擅自营运的车辆,按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处罚;已经取得恢复营运资格,未按规定履行防控措施的车辆,暂扣车辆,取消恢复营运资格;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吊销经营许可,追究法律责任。 佳木斯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