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19-11-05 11:02:44 来源:佳木斯前进区 作者:杨磊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前进区司法局对全区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18个)

1. 佳木斯市前进区司法局

2. 佳木斯市前进区统计局

3. 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

4. 佳木斯市前进区水务局

5. 佳木斯市前进区民政局

6.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佳木斯市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佳木斯市前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1. 佳木斯市前进区审计局

12.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

13. 佳木斯市前进区发展改革工信局

14. 佳木斯市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15. 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局

16. 佳木斯市前进区应急管理局

17. 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

18. 佳木斯市前进区档案局

派出机构(9

1.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光管理所

2.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杏林管理所

3.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下管理所

4.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管理所

5. 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前进派出所

6. 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奋斗派出所

7. 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中山派出所

8. 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南岗派出所

9. 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顺和派出所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4个

1. 佳木斯市前进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2. 佳木斯市前进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3. 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4. 佳木斯市前进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0454-8691531                   

 

                                 前进区司法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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