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设立的解答

2018-08-01 00:00:00 来源:同江政府门户网站-官方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问: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四)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五)申请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旅行社章程;

4、经营场所的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工商营业执照;

8、缴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

9、经营场所照片。

10、拟开设的旅游线路。

(六)旅游局收到申请书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察看。符合要求逐级报佳木斯市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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