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办局派出机构微信微博江海政务微信江海政务微博手机版无障碍部门动态整治“脏乱差”,江海城管联合开展夜间突击行动

2021-01-19 08:00:00 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作者:本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月7日,江海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江海区公安分局、江海区交警大队和江南街道综合执法队,针对江南街道主次干道及可视范围内的背街小巷夜间市容环境“脏乱差”现象开展突击整治行动,旨在促进高新区(江海区)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致力于实现辖区市容市貌“白天和晚上一个样,平时和检查一个样,工作日和节假日一个样”,助力全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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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露天烧烤夜市乱摆乱卖,影响交通安全、扰民,其产生的油烟还污染空气,导致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与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标准要求极不相符,必须依法治理、严格管控。
他说:“我们此次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侵占人行道、盲道、消防生命通道、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经营摊贩,同时纠治非机动车辆(共享自行车)违停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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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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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9点,各执勤力量在江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门前集结,对执法行动进行统一部署。随后,执法队伍进入江翠路,沿新中大道、仁美路转入滘头市场、江海广场和永康路等区域,一路上严查非法占道、店外经营和烧烤摊点露天经营等不文明现象,对存在不文明经营行为的经营者暂扣、收缴其非法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对非法经营者实施批评教育,对全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意义进行宣讲。“通过‘软硬兼施’,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开展文明创建宣传,将有效解决夜市扰民和露天烧烤影响市容现象。”江海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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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此次夜间市容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8人、执勤车辆15辆、巡查城市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20余处,整治非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摊贩26摊,暂扣非法经营工具、器具等物品2车。当晚,礼乐街道和外海街道也针对露天烧烤现象同步开展夜间执法行动。
自全市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整改提升工作以来,江海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江海区公安分局、江海区交警大队、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及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每周开展三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别为市容秩序整治:主要对非机动车辆违停乱象、乱扔垃圾、霸占车位和非法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等进行整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清理、拆除乱张贴小广告、私拉乱扯商业横幅和破损户外广告等;泥头车专项整治:重点对在建工地周边车辆带泥上路、撒漏、排放黑烟等不文明现象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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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1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必须征得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实施后及时清理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装袋并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扬尘;堆放流(液)体物料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搭建临时设施产生废弃物的,应当即时清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对经营人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对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    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或者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6对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7对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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