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2019年度、2018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按照以上规定,本机关对下列1家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对该处罚决定有任何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31-75703559 联系地址:钢城区龙腾大厦443房间 济南市钢城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