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莱芜区“通行证”的通知

2020-02-25 10:53:00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政府 作者:莱芜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第92号 


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区疫情防控工作转入了“由卡口集中管控转向末端目的地管控”的新阶段,各项防控措施要求更严、标准更高、任务更细。随着复工复产和交通秩序的不断恢复,外来人员将会逐渐增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区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发放“通行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行证”发放条件。1、凡莱芜区常住居民,经各村(社区)审核同意后,均可在所居住的村(社区)办理“通行证”。2、凡省内来我区人员,可持来源地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到所居住的村(社区)进行信息登记后,办理“通行证”。3、凡省外(湖北、温州除外)点对点来我区的人员,可持来源地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到所居住的村(社区)进行信息登记后,办理“通行证”。4、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余来我区的外来人员,按规定隔离结束后,到所居住的村(社区)办理“通行证”。5、各村(社区)为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以村(社区)为单位实行编号发放,并做好信息登记,对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办理发放,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能办理发放,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通行证”使用要求。1、居民出门必须携带本证件,出入公共场所要严格遵守各级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要求,听从安排,服从管理。2、居民外出时必须戴口罩。3、居民出门前必须要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的必须报告所在村(社区)或单位。4、全区相关检查点工作人员对持有“通行证”的人员原则上在测量体温后放行,不再进行信息登记;对通行车辆检查时要逐人查验持证情况;对符合办理条件但尚未办理“通行证”的人员要做好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工作,并督促其到所在村(社区)尽快办理。5、持证人若离省外出,返回居住地后,要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报告,按照相关防控规范处理。6、此证盖章有效,不得转借、涂改,遗失及时到所在村(社区)补办。7、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行证”自动作废,防控解除时间以区指挥部通知为准。

三、切实做好当前防控工作。1、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确保任务快落实、快推进。2、要加强重点场所管理。所有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含出租房、职工宿舍)、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餐馆、快餐店、加油站、理发店、写字楼、公寓楼、物流场所等在接待外来人员时,首先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所在镇(街)。3、要严格外来人员管理。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外来人员“日报告”制度,继续按照相关要求,于每日17时前汇总上报外来人员统计表。4、要确保政令畅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中央、省、市、区各项文件要求,逐一传达并落实到各行业,切实将外来人员管控工作落实到位。5、要加强监督检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问责。区指挥部将成立由公安、卫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督查组,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将依法处理。

 



莱芜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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