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和人员出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3-05 10:15:00 来源:江陵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管理区指挥部,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工作要求,从严管控车辆及人员流动,做好来县人员接收管控工作,经县指挥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车辆通行证审批工作

(一)货车出行审批。对运输医疗物资、群众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城市运转物资的应急运输车辆,在荆州市内运输的,免证通行(在荆州市域内通行需上高速的货车,应通过“湖北交警”平台申请电子通行证);在省内跨市州运输的,通过“湖北交警”平台申请电子通行证;出省运输的,通过“湖北交警”申请电子通行证,同时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办理纸质通行证,方便在跨省途中接受查验。“荆易行”暂停货车通行证申请和审批。

(二)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审批。参与医疗救治、城市运行、企业生产、社区管理、志愿服务等疫情防控的工作车辆,外省援鄂团队在鄂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在县内通行的,延续使用原A、B、C证的办理程序及适用范围;在市内跨县市区通行的,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审批(线下办理纸质版);在省内跨市州通行的,通过“湖北交警”平台申请电子通行证,“人员流动许可文件”栏需提交县级以上指挥部工作组(专班)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跨省通行的,报省指挥部交通保障专班审批。

(三)实行通行证使用过渡期管理。根据省防控指挥部意见,在“湖北交警”电子通行证推进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以省防控指挥部通知为准。在过渡期内,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放的通行证仍然有效,均可通行,各查验卡口不得以没有“湖北交警”电子通行证为由阻碍通行。通行证发放实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二、保障应急物资通行畅通

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和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资和人员,要严格落实应急物资绿色通道政策,不得以无“湖北交警”电子通行证为由限行或劝返。外省来县应急物资运输货车,如没有办理电子通行证的,在高速公路进出口查验点逐车逐人登记,离县返回时在高速公路入口查验点经查验后放行。

三、规范人员合理流动

(一)乡镇人员流动。县内各乡镇之间的人员流动由乡镇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县指挥部协调。

(二)市内人员流动。荆州市境内跨县(市、区)人员流动继续通过“荆易行”审批办理,需提交健康“绿码”或县级以上指挥部出具的健康证明,由到达地县级指挥部审批。

(三)必须返岗人员出行。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返岗员工,省内跨市州的,通过“湖北交警”申请车辆电子通行证,人员流动许可文件栏需提交县级以上指挥部出具的返岗证明、健康“绿码”或县级以上指挥部出具的健康证明;省外回县返岗的,参照以上办理,健康证明由现居住地开具;出省返岗的暂不受理。

四、规范来县人员接收管控工作

(一)对经审批持有县级以上防控指挥部通行证明的来县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查验登记后放行。

(二)对未办理通行证明属县本籍,已抵达高速公路等检测站的来县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持有外地监测无异常情况证明和本地接收证明(所在地单位或所属乡镇接收证明)的来县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查验登记后放行。

2. 对未经批准擅自返县人员,通知所属乡镇防控指挥部派员处理。原则上予以劝返,对于按照管控要求自愿、自费进行CT检查和核酸检测且集中隔离14天以上的,可以放行。

(三)对上述放行人员登记基本情况,每日18时前报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武汉、黄冈、孝感或经停三地来县人员要立即通报。

(四)对外地来县非江陵籍人员,无本地接收证明或无外地监测无异常证明的,属本地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的,通知所属企业接回,严格按照防控要求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予以劝返。

(五)各地各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班负责人,严格按照以上分类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并做好接收处理工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保障组负责协调督办。

(六)各地各单位要按防疫要求,做好来县人员跟踪服务、卫生防疫、健康监测等工作。

附件:1.

应急车辆“湖北交警”电子通行证申领办法.doc

          2.

各乡镇(管理区)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通讯录


          3.

荆州市疫情防控应急车辆通行证审批联系方式


江陵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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