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一男子获刑十年十个月

2021-01-25 08:00:00 来源:荆州区人民政府-首页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19年2月,小刚及小武、小伟(均已判刑)预谋到湖北省荆州市盗掘古墓葬,由小武、小伟出资,小刚组织盗墓人员小志(已判刑)和小红、小双(均另案处理)进行盗掘以及将盗掘所得文物出售。2019年3月,小刚等五人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林场“踩点”。期间,小红、小双因看见林场到处是护墓站、监控探头心生畏惧而离开。几天后,小刚和小武、小志携带洛阳铲、探针等盗墓工具和食物来到该林场,在“火烧冢”上盗掘一个直径约0.1米、深约4.5米的盗洞,因有人路过而逃离,并将盗墓工具和食物遗留现场。经鉴定,被盗掘古墓葬为火烧冢二号墓,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岭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小刚应予处罚。小刚盗掘的古墓葬经鉴定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小刚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提醒

盗墓题材的小说和影视剧较多,往往能引起读者和观众的兴趣,但现实生活中,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最终坠入犯罪深渊。本案中,小刚接连盗掘古墓,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理应严惩。

     作为炎黄子孙都应该敬畏历史,珍惜保护文化遗产,荆州区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古墓葬是不可多得的历史瑰宝,更应珍稀与保护。在此提醒,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犯罪,一旦实施此类行为,必将严惩不贷。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荆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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