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小刚及小武、小伟(均已判刑)预谋到湖北省荆州市盗掘古墓葬,由小武、小伟出资,小刚组织盗墓人员小志(已判刑)和小红、小双(均另案处理)进行盗掘以及将盗掘所得文物出售。2019年3月,小刚等五人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林场“踩点”。期间,小红、小双因看见林场到处是护墓站、监控探头心生畏惧而离开。几天后,小刚和小武、小志携带洛阳铲、探针等盗墓工具和食物来到该林场,在“火烧冢”上盗掘一个直径约0.1米、深约4.5米的盗洞,因有人路过而逃离,并将盗墓工具和食物遗留现场。经鉴定,被盗掘古墓葬为火烧冢二号墓,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岭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小刚应予处罚。小刚盗掘的古墓葬经鉴定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法官提醒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