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5号

2020-02-12 08:00:00 来源:兰溪市政府 作者:兰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来兰人员、车辆实行如下分类管控:

1.体温异常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送至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发现尚处于隔离期间人员,一律集中隔离

2.湖北来兰的或近14天内到过湖北的人员,一律实行劝返,确有特殊情况的,集中隔离14天。其他较高及以上风险地区(见附件)人员,居家(企)隔离14天。中等风险地区人员,居家(企)隔离7天。较低及以下风险地区搭乘公共交通来兰人员,居家(企)隔离7天;自驾车或集中包车来兰人员,无需隔离。

3.现已在兰集中隔离或居家(企)隔离的人员,参照第2条分类执行,可以改为居家(企)隔离或解除隔离。

4.除湖北省外,已居家(企)隔离的人员,因生产确有需要,可在严格做好防护条件下短时指导生产。

5.金华市域内人员和持有来金人员健康码的人员,自由通行。

6.全市设在乡道上的所有卡口,除与金华市外交界的,一律取消。

7.紧急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不收费、不检查、不停车;其他物资运输车辆,其司乘人员通过测温和人车核录的一律放行。原则上物资运输车辆在货物装卸完成后即回。

8.各村(社区)卡口对持各类防疫通行证的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的一律予以放行。

9.来兰人员应在到达兰溪居住地一小时内,主动如实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相关情况。不主动、不如实报告情况,造成后果影响防疫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10.省、金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决定20202130时起实施。

 

 

兰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兰溪市人民政府代章)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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