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松疫木定点加工安全期
公 告
磐安宏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兰招木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条之规定: 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照本县去冬今春的气候特点和去年松褐天牛羽化期观察,预测今年我县松褐天牛羽化期初始日为5月初。为此,决定将我县枯死松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今春除害处理加工的安全期调整至4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