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承办业务科室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局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及时将执法案卷移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局法制机构认为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承办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局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咨询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三)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提出补充补齐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当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局承办业务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档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2: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附件1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2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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