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磐安县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案

2020-12-10 08:00:00 来源:磐安县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年4月15日上午10时40分,磐安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S26诸永高速出口(双峰收费站)旁边F杆及指路、指示标志牌上的信息被“汽车快修”四字遮挡,标志牌背面还印着汽车快修店主的电话号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违法行为人马某于4月7日站在大型箱式货车的车背上,将已经准备好的广告粘贴于标志牌正面,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用油漆喷印在标志牌背后及F杆上。马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4月15日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马某送达了《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清除广告,恢复原状,于5日内到县公路管理局处理中心接受行政处罚,同时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4月17日路政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组织听证的权利,马某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的权利自行清除了F杆及标志牌上的广告。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一)处理结果

2020年4月21日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了《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马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处罚。马某于4月21日当天履行了罚款捌佰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二)违反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01121-005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或法律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广大群众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违法破坏公路、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轻者需承担民事责任,重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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