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2019-08-01 08:00:00 来源:永康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永康日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现将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期、禁猎区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单位或属地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依法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枪猎捕的,需经市公安局批准)审批后,可组织市野生动物保护队进行猎捕。

  二、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地弓)、气枪、排铳、吊杠等,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击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永康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110、15988550110(市府网377110)。

  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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