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9-09-18 08:00:00 来源:永康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永康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良好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0887698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21号6406办公室,邮编321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2517时

附件: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意见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永康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有关意见

 

从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项目成本,预防腐败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本意见第一条第(一)至(三)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管

(一)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按规定派员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管,确保招标项目标中程序合法、依规、有序。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强现场服务,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评标专家依法科学合理独立评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开标、评标活动。

(三)加强评标现场管理。评标专家手机等通信设备在评标期间严禁带入评标现场。评标现场严格控制非评标专家外的人员进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最多只能派一人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工作仅限于传送、分发、收回标书及有关资料、指导设备应用等评标辅助活动,不得干预评标;行政监管部门人员要充分利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监管,非法定需要也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三、加强招投标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应用

要借力信息化大数据技术手段,全面推行从招标项目受理登记、招标文件备案、发布公告、招标报名、投标及投标保证金交纳、中标公示、合同备案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拓展远程异地评标,配合金华对接省内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技术对接,拓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区域范围。开发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系统,全程监测市场交易主体违规风险,及时发现、精准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完成与金华、省、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浙江”“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附录

本意见未尽之处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03号)文件、《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04号)文件、《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5〕8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80号)文件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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