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2020-08-17 08:00:00 来源:梁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部门、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择优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规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农计财【2019】47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经字【2020】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拟建立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库服务主体资格

申请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必须在我县范围内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能开具农业服务税务发票且拥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已在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赋码。服务主体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二)信誉状况。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三)软件设施。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硬件设施。所有作业机械必须安全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须牌证齐全。提供单环节生产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机耕:拥有相应农机5台套以上,具有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配套机具有税控发票和合格证;农机手具备相应的农机驾驶证;所有作业机械可查询作业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

2、机播:拥有相应农机5台套以上,具有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配套机具有税控发票和合格证;农机手具备相应的农机驾驶证;所有作业机械可查询作业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

3、机防:拥有不低于10台的高效植保机或无人机,具有相应的税控发票和合格证;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农机驾驶证和无人机飞手操作证;高效植保机可查询作业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无人机安装GPS定位追踪系统,可查询飞行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

4、机收:拥有相应联合收割机5台套以上;农机手具备相应的农机驾驶证。所有作业机械可查询作业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

提供全程生产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除满足所有单环节生产托管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农业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20台,所有作业机械可查询作业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航空植保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10台并安装GPS定位追踪系统,可查询飞行轨迹与作业面积、地点等,具备日作业5000亩以上,有能力预防突发性病虫害。

二、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全产业链托管(含产前农资代购、产中耕种防收机械服务和产后销售等服务)或全程或部分环节生产托管(不包含农资,只提供机播、机防、机收等农机作业服务)服务。

三、入库流程

经服务主体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县级评审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一)主体申请

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主体,需登陆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gnf.net/)名录库进行申报,并向所在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附件1)。

3、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专业服务设备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植保设备税控发票、合格证复印件、无人机购机税控发票复印件、无人机合格证复印件、飞手操作证复印件、农机驾驶证复印件等,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硬件设施条件)。

4、服务主体相关荣誉,如:省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省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性服务省级及以上示范组织、省级及以上社会化服务典型案例等。

(二)乡镇(街道)推荐

乡镇(街道)经管部门负责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附件2)。

(三)县级评审

县农业农村局专家对自行申报和乡镇(街道)推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专业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服务主体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优先纳入名录库。

四、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中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财政资金补助类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务必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力求摸清辖区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底数,实现择优推荐、应报尽报。

(二)各乡镇(街道)务必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5点前,将服务主体申请材料和《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1份需盖章)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联系人:李爱东  电话:7366830

邮箱lsxnyjjgz@163.com

附件:附件1: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docx

                      附件2:梁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乡镇(街道)推荐汇总表.docx





梁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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