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设置 区政府统筹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为恒山区引进产业项目做出贡献的企业、代理招商中介机构、商会及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的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为恒山区引进现代煤化工、石墨新材料、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制药及其他加工业、旅游康养、现代服务业、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总部经济等产业项目做出贡献的企业、代理招商中介机构、商会及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经确认后,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单一的资源开采、洗选等初加工项目,煤炭生产发运、单一的种养殖业、库房仓储、光伏、风电、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及企业投资者奖励标准 1.通过招商引资到恒山区域内投资落户的企业,按照《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自行到恒山区域内投资落户的企业,除按照《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从企业第四个纳税年度起,每年给予企业投资者税收贡献奖励,按纳税额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5%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 2.通过以商招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进行合作,在本区注册成立新的科技研发型企业,且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法另行研究奖励扶持政策。 (二)小微企业投资者奖励标准 在恒山区投资落户的小微企业(不含现代服务业)按照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投资者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兑现。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数20人(含)以上至30人以下的,按年给予3万元奖励。吸纳就业人数30人(含)以上至50人以下的,按年给予5万元奖励。吸纳就业人数50人(含)以上的,按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代理招商中介机构、商会和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代理招商中介机构、商会和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引进的项目,按照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兑现,奖励资金不设上限。 同时从企业第四个纳税年度起,每年给予税收贡献奖励,按纳税额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4%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 第四条 受奖主体和奖励资金的认定 1.受奖主体的认定。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商会和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由新引进企业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区发改局备案登记,由区发改局确认。 2.投资奖励资金的认定。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企业提供的正规票据或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认定),由区发改局、统计局共同审查确定。 3.税收贡献奖励资金的认定。由引进项目企业提交该项目的纳税证明,由区税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查确定。 4.投资奖励资金和税收贡献奖励资金认定过程由区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第五条 审查 受奖企业、中介机构、商会、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名单及金额提交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查委员会审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查委员会由区纪委监委、发改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人社局、工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奖励兑现 区发改局出具兑现奖励资金报告,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10个工作日内兑现。受奖励的企业、中介机构、商会和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从区政府批准之日起,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奖金以人民币形式发放。 第七条 附则 1.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鸡西市及恒山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同一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个人,以区招商引资审查委员会备案审查为准。 3.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只享受一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4.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5.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数的界定,以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为准。 6.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7.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法律保障 区政府与招商引资代理中介机构、商会、社会自然人(含公职人员)签订奖励协议,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