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清单 (支持企业方面)

2020-04-01 16:56:00 来源:虎林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制表日期:2020年3月23日

序号

支持政策

文件名称

政策内容

(一)财政政策

1

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 、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 ,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黑财金〔2020〕9号)

对我省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 50%贴息支持;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以及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我省上述贴息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加大对骨干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 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解决 。同时,对支持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 。

2

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补助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 、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黑财产业〔2020〕8号)

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以来 ,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疫情防控物资而新购置且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 ,省级财政按照生产设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3

企业加班工资补助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 ,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黑财产业〔2020〕8号)

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自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以来,直接从事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企业职工加班加点获取工资报酬的50%给予补贴。补助期限自2020年1月25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止。

4

支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6号)

对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用工人数进行补助,每使用1名工人补助企业2000元。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执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拟定的扶贫有关政策,即:每吸纳1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在补助企业2000元基础上,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5

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最大可能采购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

6

小微企业担保和贴息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7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 “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容服务,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金融局报备,在组织2020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黑财产业〔2020〕8号)

一、政策范围。为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提供“零担保费”(实际收取担保费用为零,下同)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为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 ,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按照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其占比、当期安排的奖金总额确定奖励额度。即:单个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奖励额=奖金总额×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当期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三、奖励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其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嗯呢管理的小微企业,为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8

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9

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

10

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 ,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黑财产业〔2020〕8号)

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中小企业 (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实际支付的房租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11

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

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12

支持推动农商互联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企业防疫期间保供政策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商联发〔2020〕5号)

我省已确定的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承办单位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2019-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商互联工作事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保供工作,相关资金不受《通知》中70%资金比例用于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限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 、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承办企业予以支持。

13

支持生猪屠宰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

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屠宰场设施改造、产品开发、提档升级和日常消毒、人员防护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等保障设施方面的投入。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日屠宰量200至499头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14

促进牛奶加工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

对疫情期间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日收奶量超过50吨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维护生鲜乳正常收购秩序,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日收奶量50至100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15

扶持生猪养殖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

对养殖规模大、基础条件好、供应能力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增加出栏和猪肉供应的生

猪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16

降低融资成本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

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

利率予以贴息。有关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 。农业种植类担保费率

降至1%以下。纳入政府物资保障的客户免收担保费。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17

增加蔬菜供应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黑政办规〔2020〕4号)

对今年一季度扩大蔬菜产能、提升生产能力、增加应急供应等三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储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储藏设施,一次性储存蔬菜等产品达到20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2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5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32号)

18

境外展会和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商函〔2020〕86号)

1.做好境外展会补贴工作。积极协调国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对一季度如期举办的境外展会,经协调无效,企业无法退还的费用,利用外贸发展金给予100%补贴。

2.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鼓励中国信保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在线投保和自动续转方式简化业务流程,引导企业综合利用出运前风险保障、进口预付款保险等产品,提振信心,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利用外贸发展金加大对企业投保的扶持力,对一季度开展防疫物资进口的企业,给予保费70%扶持,单一企业上限为10万元;对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 3%的自主投保企业,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

19

支持带贫主体发展政策

黑龙江省扶贫办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

扶办联〔2020〕2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 ,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按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带动的贫困户数量 ,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和合作社继续发展生产 ,不得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限定的范围;对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含)的龙头企业和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含)的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按照3%的年贷款利率贴息,贴息金额最高15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政策。

20

支持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政策

黑龙江省扶贫办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 ,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每吸纳1个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应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21

务工人员派遣补助政策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用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发〔2020〕26号)

对省防指统一调度派遣的务工人员,省级财政按接收企业员工的基本工资等额奖励派出地政府,用于资助所派遣的务工人员,所需资金由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列支。

22

支持“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坚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早发、多发”原则,加大对上争取,支持项目“开春即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2019年续建项目和2020年前期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或已经施工的新建项目优先支持 ;对2020年前期手续较完备、预计可开工的新建项目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备料等基础准备工作;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且能立即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在债券发行前,各级财政可通过先行调度国库资金超前支持。

23

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政策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 ,可在年内按规定资助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4

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县落实此项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

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歌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5号)

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 。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 。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各地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 ,提高周转效率,扩大服务范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 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 ,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

25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关于推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10号)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 。

二、补贴条件。投保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企业属于保险范围主要面向的五类重点企业 ,即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纳入省相关部门确定的支持对象名单,但不局限于名单。

2.已经缴纳企业自担部分保费。

三、保费及补贴比例。“财政补贴型”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分三档,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费率为1.2%;保费对应分三档,分别为4.8万元、2.4万元、1.2万元。省财政对保费的70%给予补贴。

26

补助激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歌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5号)

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包括:交通运输业稳岗及新增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新创业补助,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公益性岗位补助和贫困劳动力补助,农民劳务输出交通费补助和企业用工补助,企业复工复产综合保险保费补贴等。

27

扩大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财政政策支持范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消杀产品生产企业,在享受“新增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享受“企业加班工资补助”“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将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纳入“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企业加班工资补助”和“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支持范围。

28

支持就业政策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20〕2号

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省政府确定的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消杀产品、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等六类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重点生产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税收政策

29

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财政支出方式全额补助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 ,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迅速落实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相关财政政策的紧急通知》(黑财产业〔2020〕8号)

在我省注册登记,纳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要保障企业名单 ,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电子测温仪的企业。当期增值税补助=企业当期实缴增值税额×当期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销售收入/当期全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当期企业所得税补助额=当期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当期防控急需物资销售收入/当期收入总额。补助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到省内疫情解除后次月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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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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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费政策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未军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 3%减按1%执行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 、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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