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2018年以来,全县开展了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河湖“清四乱”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些乡镇仍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侵占河道滩地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1、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堆放物资、倾填矿渣、煤灰、残土、垃圾。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种植高杆阻水植物。
5、不准从事任何造成壅水、冲刷、淤积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
6、不准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7、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自觉清除并恢复原貌。
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鸡东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