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关于将市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与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一致的通知》这一文件,实施关于“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的规定。麻山区财政局于2019年7月1日下发的六月份工资中,在工资统发系统中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10%、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同时调整为10%。此说明的目的让大家对此次住房公积金的调整有所了解,如给大家造成不明,请谅解!
麻山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日 关于将市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与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一致的通知 鸡房金字〔2019〕23号
财政拨款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2017年11月20日发布,2018年8月1日实施)关于“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6月起,鸡西市财政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12%、个人12%。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拨款单位调整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后,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应发工资总额不变,实发工资部分减少5%,此部分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职工缴存额度将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提高缴存额度有助于职工申请更多贷款。 特此通知。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