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0-02-05 08:00:00 来源:通许县人民政府-通许县重点新闻网站 作者:[通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属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不主动报告、多次排查拒不配合等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八、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一、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通许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通许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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