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关于强制报废车辆的公告

2020-12-23 08:00:00 来源:泽普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强制报废车辆的公告


经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查,泽普县仍有985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请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向交警大队、机动车报废公司交付机动车。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对于仍不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该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将予以注销。上述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附1相关法律条文
1、《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在检验有效期满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附2:未报废车辆名单。
 
   特此公告
 
                       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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