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案的公示-吐苏甫汉·玛克苏特汉

2020-06-17 15:51:27 来源: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王骁刚 刘永强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经营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案的公示-吐苏甫汉·玛克苏特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克区(农执)罚〔2020〕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吐苏甫汉·玛克苏特汉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3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即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运输、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虽然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其认错态度诚恳并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足以起到惩罚与教育并举的作用。因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0*10%=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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