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12-04 08:00:00 来源:克拉玛依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文号:克区卫公公告〔2020〕1号

当事人:方丽丽(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9410053969;住址:新疆伊宁县温亚尔乡布力开村123号;克拉玛依区尚久美甲会所经营者;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星河路85-9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星河路85-9号擅自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且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克区卫公罚告〔202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在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依法向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42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403办公室,联系电话:0990--6240236。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区卫公罚告〔2020〕6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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