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2019-10-29 08:00:00 来源:阿克陶县党建 作者:阿克陶县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阿克陶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实施方案》《阿克陶县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及时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及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三条为了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阿克陶县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扫黑办)。为方便群众举报黑恶犯罪线索,阿克陶县扫黑办开通以下三种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

阿克陶县委政法委:0908-5722169

阿克陶县扫黑办:0908-5990019

阿克陶县公安局: 110、0908-5727565

阿克陶县纪委监委:0908-5722116

阿克陶县委组织部:0908-5722273

(二)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阿克陶县扫黑办当面举报;

(三)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邮寄至阿克陶县扫黑办,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阿克陶县委政法委,邮编:845550。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广大群众直接向县扫黑办举报阿克陶县范围内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向县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线索。县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0天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范围如下:

(一)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实施欺行霸市、干扰农村选举、开展非法讲经、宣扬极端主义思想、实施宗教极端活动的犯罪团伙;

(二)破坏农村治安秩序、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欺压、残害群众,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非法方式,排除异己、干扰破坏农村基层选举,扶植、控制“村官”充当代理人,为组织利益保驾护航,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村官”和宗教恶势力;

(三)盘踞在集市贸易、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团伙;

(四)在房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过程中,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违法犯罪团伙;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团伙;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八)聚集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帮派势力;

(九)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十)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以高薪引诱招募成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其他涉及黑恶违法犯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第十一条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及其主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100000元。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情况及其主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50000元。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情况及其主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四)举报恶势力个案具体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常见涉恶罪名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具体举报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50000元。

(六)抓获在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20000元。

(七)抓获在逃的涉黑涉恶一般成员,每名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八)举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六条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八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阿克陶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施行。

                          阿克陶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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