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套路多,这些“坑”要小心!

2020-06-09 06:31:00 来源:乌恰县人民政府 作者:乌恰零距离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随着后疫情时期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各位亲要警防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QQ群、朋友圈、微博等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防止您不慎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守护您的钱袋子,这些“坑”要小心!

金融理财、投资等形式

以金融理财、投资等形式非法集资,是利用投资者不了解金融领域相关知识和规定,又希望从中获利的心理特征,成立一些金融类服务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推荐理财型。以投资、咨询等中介公司向不特定公众推荐理财产品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2:销售私募基金型。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或者以真实私募基金为内容,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的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3:证券、债券型。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4:保险型。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5:投资入股型。个人或者企业为了募集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从而达到向社会吸收资金的目的。

套路6:委托理财型。一些公司注册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

套路7:股权代持、众筹型。一些金融服务公司,以代持股权、股权众筹等方式,与投资者签订《代持股权合同》等,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

民间融资等形式

利用融资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地方的影响力和规模,非法从事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8:p2p网络借贷型。利用网络,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9:融资中介型。利用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超过经营范围,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0:民间“会”、“社”型。一些商会、商社的社会团体、组织,以自己的名声和影响力,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商品销售、服务等形式

在商品销售、服务行业等领域非法集资,是以市场销售、服务等多种内容形式吸引消费者,承诺利息或返现,向公众吸收资金的形式。

套路11:养老服务型。一些企业以养老服务为内容,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2: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型。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13:销售商品型。一些公司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14:教育投资型。一些不具有教育机构资质的企业以教育项目投资为内容,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5:修理、服务型。一些公司以居民服务、修理等内容,吸收资金,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6:科学、技术研究型。以投资科学、技术研究为内容,承诺定期利息或回报等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

套路1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型。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业等为内容,承诺定期利息或回报等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

农、林业等形式

涉农、林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林政策,以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

套路18:农产品公司型。通过成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范围的公司,以绿色农产品投资为幌子而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9: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型。一些企业或个人以承包果园、养殖园等形式,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为名义,向公众吸收资金。

套路20:农业合作社型。一些合法或者非法成立的农村合作社,以吸收存款为目的,从事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的吸收资金活动。

非法集资套路多,擦亮双眼看本质:

一看其对外融资是否经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是否具备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主体资格,而不能认为只要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可以对外融资。

二看其筹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还是少数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筹资对象为不特定的对象。

三看其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或者其他形式。

四看其为了融资是否采取了发传单、打广告,或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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