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富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富民县进一步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8-12-10 17:46:00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富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富民县进一步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富民工业园区管委会:

《富民县进一步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民县人民政府

                            2018126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进一步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

为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及针对我县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不充分、部门统筹互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使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更好服务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昆明市进一步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昆政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立和完善我县土地一级开整理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健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

加强配置土地从生地熟地的目标管理,借鉴现代项目管理模式,科学测算项目的可行性,合理分析项目的效益,提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计划性和工作效率。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流程,明确一级开发主体、财政、土储、规划、国土、审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在划定红线范围、委托合同签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组件和报批、资金保障、征地拆迁、土地供应等工作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建立协调会办、联席会议等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强化督查、督办,形成合力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二、强化计划管理,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方案

(一)编制工作方案。取得政府授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一级开发主体(以下简称一级开发主体)在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合同之前,必须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负责完成方案的论证和报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方案应在取得政府批复文件期3个月内完成。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一级开发主体介绍、项目背景及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开发范围及面积;

3.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4.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

5.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6.开发成本构成、经济估算分析及资金筹集方案;

7.项目开发周期、开发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及相关措施;

8.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二)强化方案编制工作的协调配合。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涉及的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相关文件履行职责,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县规划部门及时提供片区控制性规划;国土、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一级开发主体,提供工作方案编制所需的相关要件,积极配合一级开发主体开展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三)严格控制项目实施周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开发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一级开发主体应结合项目规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链接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开发时限内合理分区、分期和分地块实施开发;对已取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范围的土地,应加快开发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土地供应。

三、加强论证评审,确保工作方案切实可行

方案的论证。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后,一级开发主体应及时组织规划、国土、土储、金融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召开论证会,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一级开发主体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定稿后报县储委会研究审定。

工作方案通过审定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责任和工作时限,及时与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划、国土、土储等各相关责任主体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作为督查、督办和问责的依据,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责任书开展各项工作。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快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方案通过县储委会审定批准后,一级开发主体及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流程和工作分工开展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一)签订委托合同。土地储备机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级开发主体、社会投资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2.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3.工作进度及完成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5.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6.成本认定、预拨、返还和投资回报;

7.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它事项。

(二)规划保障。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完成新增建设用地的组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四)资金保障工作。一级开发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加强项目策划包装,积极对接社会投资人及金融机构,扩宽融资渠道,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规定时限内筹措资金到位;需县土储中心进行策划推介的,一级开发主体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县土储中心。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若参与土地出让竞买,竞买保证金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缴纳办理。

(五)收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相关政策文件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规定时限内负责收储土地的征收、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工作。

(六)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级开发主体负责收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七)土地成本审计。土地成本由县土储中心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评审,由县土储中心审定,县财政局认定。

(八)编制策划方案。一级开发主体依据配置的收储土地的区位、面积、配套设施、人口密度、基础设施完善度等条件,编制相关策划方案,并计算盈亏平衡点,为县土储中心申请和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提供参考。

(九)收储土地的规划条件。县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收储土地的规划条件。

(十)编制土地评估报告。土地储备机构依据规划条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十一)编制土地储备方案。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地块已具备的供应条件编制地块储备方案上报县储委会审议。

十二土地委托交易。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县储委会的决议,委托交易中心对地块进行出让。

(十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及返款。国土部门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财政、土储等部门严格按照昆明市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的规定时限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五、加强协调会办,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联动机制

(一)健全协调会办机制。县土储中心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各责任单位,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中出现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进行协调会办。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县规划局负责定期统筹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中的规划问题,解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申报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集相关责任单位,指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报等工作。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级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目标责任书》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合法开展土地征收、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资金保障、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因责任一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征地拆迁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全成本组价机制。为避免土地资源价值流失,土地储备机构在进行出让地块组价时,应该按照成本、债务全覆盖的原则,将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支出及地块应承担的间接支出纳入组价,确保土地出让交易底价不低于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以低于地块全成本的价格组价及组织土地出让。

(三)强化督查督办。县监察委、县委(县政府)目督办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目标责任书》,将各责任主体的工作推进情况及落实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情况列入督查范围,进行重点督查。

六、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原则上为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资金由一级开发主体筹措,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一级开发主体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准入领域和条件、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等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昆政发〔201672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签订委托合同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富民县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流程示意图

附件:富民县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机制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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