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2020-02-24 16:42:14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作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文件

官城管通〔201921



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

                        201978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渡区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官渡区城市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官渡区城市管理部门各具体承办业务的单位、科室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官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单位、科室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筹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双随机、一公开”统筹工作。

第五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业务室负责指导部门对口业务机构以及执法机构的工作实施,并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业务、局属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系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

“双随机”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九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各执法单位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资讯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双随机”系统依据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

第十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业务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提交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相关单位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科室、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局属其他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监管对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监管对象,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实施时,应当实行综合检查。

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执法监管对象,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具体实施检查的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单位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实施综合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检查的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系统。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政务网站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在本部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具体实施检查的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官渡区城市管理局,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一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官渡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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