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019-11-30 09:26: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字〔2013〕95号标准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下列标准收取: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个收费3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审核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2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100元;

3.清点遗产每宗200元,保管遗产每件每年2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宗3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每件2000元;

2.办理开奖、拍卖、抽签以及其它现场公证,每件5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件1000元;

4.其他民事行为每件2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业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事务每件100元;

3.草拟、修改经济合同文本每份200元;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5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不超过10000元;

2.公证书副本每本10元;

3.翻译公证书,英文每500字30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其他文字每500字50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

4.公证调查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收取。

5.查询公证档案,每次20元。

以上收费标准按照桂价〔1999〕132号标准降低10%执行,证明财产、赠与和接受遗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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