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象州县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

2019-01-07 09:47: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县农业产业化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水果产业,目前我县水果种植面积已经达到30多万亩。为了提升我县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并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45号)精神,我县印发了《象州县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2020年,力争全县在工商注册登记并能正常运行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达到420家以上、家庭农场达到280家以上,并实现行政村全覆盖;2018~2020年,全县每年创建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4家以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家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业农户和带动农户数占农户总数50%以上。

三、措施保障

(一)做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设立和登记管理工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成立的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从2018年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评审认定机制,根据自治区关于家庭农场的基本建设标准,制定我县家庭农场具体认定标准,由相应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家庭农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要探索完善注册登记办法,放宽注册限制,允许农民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农民合作社出资,探索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工作,积极开辟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要主动到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名册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二)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创业指导和支持

1.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县农业行业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创业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优势,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营销等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注册商标,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和可追溯制度,免收农产品检测费用。以县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为抓手,推进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广拓销售市场。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探索采取股份合作、保底价收购、利润分成等多种方式,密切与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鼓励农民合作社优先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并精准扶持带动。探索建立专家服务团队,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

2.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持。对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对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就业的农林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将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土专家”培育、培训计划,2018年起,县农业部门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班。各相关部门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面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服务重点,探索科技推广人员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结对服务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开展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行动

1.开展示范组织创建。选择一批运作较规范、发展潜力较大、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评选认定为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树立先进典型。2018年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认定标准、建立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我县每年培育10个以上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

  2.重点扶持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县、乡镇两级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扶持的原则,分级建立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名录,把各级示范社和示范农场作为今后扶持的重点对象,在落实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时给予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在开展创业辅导服务中,重点探索实行创业辅导人员和科技推广工作者与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一对一”结对服务机制。通过扶持、做强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带动全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探索设立专项扶持资金。201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认证、技术推广、市场营销、培训和信息服务等,优先扶持粮食类、社会化服务类以及获得市级示范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农业“三品”和品牌创建、发展“互联网+农业”等新型业态。我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逐年增长。

2.加大资源整合扶持力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在安排各类建设项目时,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支持,适合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承担的规模。推动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与农民合作社对接,探索实行新增农业补贴向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倾斜政策。将家庭农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享受对象范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可在明确资产权属的前提下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

(五)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降低利率、放宽额度、简化手续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和实际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产权、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物权抵(质)押贷款品种。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重点对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给予授信。积极探索组建农业担保机构,或者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缴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探索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

2.落实用地用电优惠。对各类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按时办理用地手续。开辟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用电绿色通道,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种植、养殖用电,以及农民合作社对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3.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涉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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