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象州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9-03-12 17:52: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来宾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来民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二、制定依据
制定该文件的依据主要为《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
三、制定过程
我局草拟了《关于印发<象州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征求了各乡镇、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各乡镇、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
四、计划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按照“依法依规、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要求,实施低保制度兜底保障“五个一批”。
1.因残致困兜底一批。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对无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视为符合低保条件。从制度上确保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不掉队”。
2.因病返贫保障一批。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3.生产条件恶劣帮扶一批。对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凡是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4.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一批。为鼓励易地搬迁对象能够搬得出、住得下,对于易地搬迁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暂时无就业和产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6个月的低保救助,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保障的限制条件,6个月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管理。
5.“低保救助渐退”稳定一批。凡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三)合理确定农村低保覆盖面。按照目前全国农村低保平均覆盖面,以及全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全区农村低保覆盖面贫困县原则上不应低于5.5%,非贫困县原则上不应低于4.5%。目前根据区厅测算结果,我县的低保覆盖面(低保占农业人口比)为3%,各乡镇要加大排查力度,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应保尽保。
(四)健全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区、市级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国家扶贫标准和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3600元;2019-2020年全县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要按照12-15%提标,力争2019年、2020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200元(含)和4500元(含)以上。
(五)稳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18年底,全县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达到每人每月200元,2018-2020年全县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按不低于10%的幅度调整,至2020年全县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含)以上。
(六)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七)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八)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
 
                                                                                                象州县民政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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